稅 務

加 拿 大 遺 產 稅 的 稅 務 問 題 

加 拿 大 是 一 個 徵 收 資 產 增 值 的 國 家 , 當 納 稅 人 身 故 時 , 稅 例 會 當 作 其 所 有 資 產 以 時 價 售 出 , 而 徵 收 資 產 增 值 稅 , 如 資 產 曾 大 幅 升 值 , 物 業 往 往 需 要 以 低 於 時 價 售 出 , 套 換 現 金 以 償 還 稅 款 。 

另 外 , 稅 例 又 容 許 資 產 以 購 入 價 轉 入 配 偶 名 下 , 以 減 低 稅 務 負 擔 。 但 各 省 會 收 取 遺 囑 證 費 。 

以 安 省 為 例 , 認 證 費 最 高 可 至 總 遺 產 的 百 份 之 一 點 五 , 使 用 有 效 的 資 產 分 配 安 排 , 除 了 可 減 輕 稅 務 負 擔 外 , 還 可 避 免 將 來 不 必 要 的 糾 紛 。 

利 用 人 壽 保 險 賠 償 是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, 應 付 現 金 緊 絀 的 情 況 , 壽 險 賠 償 是 免 稅 的 , 保 單 如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, 賠 償 額 亦 不 會 被 納 入 在 遺 產 內 。 惟 受 益 人 亦 沒 有 責 任 代 為 交 付 稅 項 ; 所 以 , 在 選 擇 受 益 人 時 亦 宜 詳 加 考 慮 。 

如 上 文 所 說 , 轉 讓 資 產 給 配 偶 是 可 以 暫 延 資 產 增 值 稅 的 , 如 能 在 生 前 轉 讓 , 更 可 免 付 遺 產 認 證 費 。 

其 中 一 個 比 較 罕 見 的 轉 讓 方 式 , 是 將 資 產 由 個 人 名 義 擁 有 變 成 聯 名 持 有 (Joint Tenancy)。 

這 樣 的 方 式 , 雙 方 配 偶 兩 各 擁 有 五 成 的 資 產 , 若 其 中 一 方 先 去 世 , 在 生 的 配 偶 則 可 擁 有 整 個 資 產 , 而 資 產 不 會 被 視 作 以 時 價 售 出 。 

另 一 個 慣 用 的 方 法 是 將 資 產 轉 入 信 託 , 而 配 偶 為 唯 一 受 益 人 。 這 兩 個 方 法 均 可 有 效 地 將 資 產 價 值 稅 延 至 剩 下 的 配 偶 去 世 後 才 支 付 。 

但 當 原 本 擁 有 資 產 的 配 偶 仍 然 在 生 時 , 資 產 的 投 資 收 入 仍 然 撥 歸 該 配 偶 課 稅 。 如 資 產 在 信 託 內 , 而 投 資 收 入 亦 沒 有 分 派 給 受 益 人 的 話 , 該 收 入 將 要 以 個 人 入 息 稅 的 最 高 稅 率 課 稅 。 

另 外 , 信 託 往 往 要 支 付 比 較 高 的 行 政 費 用 , 所 以 較 適 合 有 大 量 資 產 及 配 偶 不 善 理 財 的 納 稅 人 。 

當 納 稅 人 考 慮 退 休 , 並 預 備 將 自 已 的 生 意 留 給 子 女 繼 續 經 營 的 話 , 可 以 將 持 有 的 私 人 公 司 普 通 股 票 , 以 時 價 轉 換 成 優 先 股 及 現 金 。 

這 樣 普 通 股 資 產 增 值 的 有 五 十 萬 元 是 免 稅 的 , 而 優 先 股 每 年 的 股 息 亦 可 作 退 休 後 生 活 之 用 。 

最 後 要 注 意 的 是 , 在 生 前 轉 讓 資 產 到 承 繼 人 手 中 , 除 了 要 顧 及 稅 務 的 因 素 外 , 自 己 亦 應 該 考 慮 到 承 繼 者 的 理 財 能 力 , 避 免 因 資 產 轉 移 後 , 結 果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糾 紛 。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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