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 產 稅 務 的 認 識

在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, 雖 然 沒 有 遺 產 稅 這 回 事 , 但 如 果 要 由 法 庭 處 理 逝 世 者 的 產 , 所 收 的 費 用 (Probate Fees)卻 也 不 輕 , 在 最 初 的 五 萬 元 資 產 中 , 每 一 千 元 收 五 元 , 即 是 $250。 其 餘 的 資 產 , 則 每 千 元 收 十 五 元 。 所 以 , 如 果 有 五 十 萬 元 要 由 法 庭 處 理 的 話 , 費 用 便 高 達 $7,000了 。 所 以 最 好 是 將 要 由 法 庭 處 理 的 資 產 額 儘 量 減 低 。

辦 法 也 有 多 種 :

(1)將 受 益 人 的 名 字 加 入 人 壽 保 單 , RRSP及 RRIF(註 冊 退 休 收 入 基 金 )之 內 , 不 要 單 用 Estate 字 眼 。 有 了 受 益 人 之 名 字 , 那 些 資 產 便 直 接 轉 交
給 受 益 人 , 不 須 由 法 庭 處 理 。

(2)將 物 業 或 銀 行 戶 口 用 聯 合 登 記 "Joint Tenants with Rights of Survivorship", 在 去 世 時 , 由 共 同 聯 名 的 生 存 者 直 接 擁 有 , 不 須 由 法 庭 處 理 (不 過 這 個 方 法 , 可 能 會 引 致 在 生 的 物 業 權 擁 有 者 要 交 稅 的 稅 務 後 果 可 能 , 必 須 注 意 )。

(3)可 以 考 慮 註 冊 一 份 "Living Trust", 在 生 信 託 。 在 該 信 託 內 的 資 產 , 便 不 須 由 法 庭 代 為 安 排 處 理 , 而 是 由 信 託 內 之 條 件 所 所 支 配 分 發 。

以 上 是 淺 談 有 關 如 何 減 省 處 理 遺 產 之 法 庭 費 用 , 但 稅 務 方 面 卻 仍 然 須 要 考 慮 。 就 以 RRSP及 RRIF為 例 , 白 假 如 RRSP或 RRIF之 戶 口 持 有 人 去 世 , 在 戶 口 內 的 資 產 , 可 以 轉 移 給 配 偶 的 RRSP或 RRIF戶 口 中 去 , 再 由 他 (她 )分 期 取 出 , 收 延 稅 之 效 。

但 如 果 在 去 世 時 , 配 偶 已 不 在 生 , 那 筆 錢 要 留 給 子 女 , 稅 務 後 果 又 如 何 呢 ?相 當 嚴 重 , 可 能 有 一 半 以 上 要 交 稅 。

即 是 說 , 如 果 有 十 萬 元 之 RRSP或 RRIF, 可 能 要 立 即 交 五 萬 元 給 稅 局 , 因 為 子 女 不 能 將 父 母 遺 下 來 之 RRSP或 剩 餘 下 來 之 RRIF轉 自 己 的 RRSP或 RRIF來 延 稅 的 。

稅 是 一 定 要 交 了 , 但 可 以 用 其 他 辦 法 來 去 減 輕 這 個 “ 交 稅 的 痛 苦 ” 可 以 考 慮 在 健 康 時 買 一 份 人 壽 保 險 , 最 好 是 那 些 可 以 保 至 一 百 歲 的 期 保 - Term 100產 品 。

舉 例 , 一 位 六 十 九 歲 不 吸 煙 的 女 性 , 買 一 份 十 萬 元 之 人 壽 保 險 , 大 約 每 年 保 費 $3,000。 如 果 她 有 一 份 $200,000的 RRIF或 RRSP, 在 去 世 時 轉 交 她 的 子 女 的 話 , 她 要 交 的 $100,000的 稅 。

假 如 她 在 七 十 五 歲 時 去 世 , 先 後 交 了 $18,000的 保 費 , ($3000 X 六 年 ), 保 險 公 司 要 賠 $100,000(免 稅 )償 金 給 她 的 家 人 , 或 受 益 人 。 換 言 之 , 保 險 公 司 代 她 交 稅 。 她 的 家 人 在 減 去 $18,000保 費 支 出 後 , 仍 然 得 到 $182,000左 右 的 RRSP或 RRIF遺 產 。

如 果 RRIF本 身 的 回 報 增 長 又 高 , 每 年 提 取 的 數 字 又 低 的 話 , 可 能 到 八 、 九 十 歲 逝 世 時 仍 然 有 一 筆 可 觀 的 數 目 , 那 時 的 稅 務 後 果 可 能 會 十 分 嚴 重 也 說 不 定 。 從 人 壽 保 險 便 直 得 考 慮 。

當 然 並 不 是 每 一 個 人 也 可 以 申 請 人 壽 保 險 , 如 果 健 康 不 好 的 話 , 保 費 就 會 貴 些 。 而 且 並 不 是 所 有 父 母 也 想 留 下 全 部 的 RRSP或 RRIF給 自 己 子 女 的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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