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(一 )

小 錢 債 法 庭 (Small Claims Court)的 設 立 , 是 為 了 提 供 比 較 簡 易 的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, 去 處 理 小 額 的 錢 債 訴 訟 。 在 各 省 有 規 定 限 額 , 如 B.C.省 , 小 錢 債 法 庭 只 有 權 受 理 一 萬 元 或 以 下 的 案 件 。 若 果 訴 訟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, 而 索 償 者 願 意 把 索 償 額 降 至 一 萬 元 , 則 仍 可 以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起 訴 。

在 小 錢 債 法 庭 起 訴 , 費 用 比 較 低 , 而 且 不 必 聘 用 律 師 , 可 以 自 己 填 寫 訴 訟 文 件 , 自 己 出 庭 作 證 。 但 是 , 也 有 聘 用 律 師 代 表 的 。 不 過 要 留 意 的 是 , 即 使 勝 訴 , 也 不 會 得 到 償 還 律 師 費 。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, 既 然 無 需 聘 用 律 師 , 若 果 事 主 決 定 聘 用 律 師 的 話 , 費 用 便 要 自 付 了 。

起 訴 的 第 一 步 , 是 填 寫 起 訴 狀 (NOTICE OF CLAIM)。 要 留 意 的 要 點 是 :
1.要 正 確 地 提 供 控 方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。
你 先 要 弄 清 楚 誰 是 有 權 起 訴 的 人 。 事 主 是 你 自 己 , 還 是 你 的 家 人 , 還 是 你 的 公 司 呢 ? 填 報 在 起 訴 狀 上 的 地 址 , 將 是 法 庭 與 你 聯 絡 的 收 件 處 。
2.要 正 確 地 提 供 被 告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。
若 果 被 告 是 個 人 被 告 , 你 要 填 為 他 的 全 名 , 不 可 以 用 簡 寫 。 地 址 可 以 用 他 的 住 宅 或 工 作 的 地 址 。 若 果 被 告 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, 你 應 該 查 清 楚 這 公 司 的 註 冊 全 名 和 註 冊 地 址 , 這 些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是 有 紀 錄 的 。 若 果 被 告 經 營 的 生 意 並 沒 有 註 冊 為 有 限 公 司 , 你 應 該 把 被 告 個 人 的 姓 名 和 他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的 招 牌 名 字 都 列 為 被 告 。
3.要 弄 清 楚 在 哪 一 區 的 小 錢 債 法 庭 入 稟 。
基 本 上 , 訴 訟 的 緣 起 在 那 一 地 區 , 便 在 該 區 法 庭 入 稟 。 但 亦 可 以 在 被 告 所 居 住 的 地 區 , 或 被 告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所 在 的 地 區 入 稟 。
4.簡 要 地 列 明 訴 訟 的 憑 據 和 索 償 的 金 額 或 其 他 目 的 。
在 這 裡 不 必 把 事 倩 的 始 末 細 節 都 寫 進 去 , 那 些 可 以 留 待 出 庭 之 時 提 供 。 例 如 , 一 般 的 錢 債 案 , 只 須 要 說 明 在 某 日 , 被 告 如 何 答 應 付 若 干 , 以 換 取 甚 麼 商 品 或 服 務 。 然 後 , 在 何 時 , 此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已 經 供 給 了 , 而 被 告 則 仍 未 清 付 欠 款 。 這 便 足 夠 了 。
5.訴 訟 的 緣 起 。
例 如 被 告 毀 約 , 始 於 何 日 , 這 是 一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。 因 為 訴 訟 一 般 是 有 期 限 的 , 例 如 , 合 約 糾 紛 和 人 體 或 財 物 受 損 , 必 須 在 事 發 兩 年 之 內 起 訴 。

起 訴 的 第 二 步 是 把 起 訴 狀 遞 交 被 告 (SERVICE ON THE DEFENDANT)。 按 照 卑 斯 省 的 小 額 錢 債 訴 訟 法 庭 程 序 , 若 果 被 告 是 個 人 被 告 , 起 訴 者 必 須 把 起 訴 狀 和 一 份 空 白 的 答 辯 表 格 遞 交 給 被 告 個 人 , 或 者 用 雙 掛 號 郵 寄 而 要 取 得 收 件 人 簽 收 的 回 條 。 若 果 被 告 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, 起 訴 狀 和 答 辯 表 格 應 該 遞 交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, 或 以 雙 掛 號 寄 往 並 取 得 簽 收 回 條 。 若 果 被 告 故 意 迴 避 , 以 致 起 訴 者 無 法 遞 交 起 訴 狀 的 話 , 起 訴 者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請 以 其 他 途 徑 代 替 遞 交 。 例 如 , 把 起 訴 狀 貼 在 被 告 的 門 上 , 或 用 平 郵 寄 出 (即 無 需 簽 收 ), 或 登 報 , 或 交 給 被 告 的 親 友 或 同 事 。

完 成 遞 交 之 後 , 起 訴 人 必 須 簽 署 和 呈 交 法 庭 一 份 證 明 遞 交 的 宣 誓 書 , 以 證 實 在 那 一 天 完 成 遞 交 。 若 果 起 訴 狀 在 入 稟 之 後 一 年 之 內 都 未 能 遞 交 被 告 , 便 要 向 法 庭 申 請 延 期 , 否 則 起 訴 狀 便 會 失 效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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