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 事 法 與 刑 事 法 的 分 別

訴 訟 可 分 為 民 事 法 (Civil)和 刑 事 (Criminal)兩 大 類 :

刑 事 案 件 (Criminal Litigation):例 如 偷 竊 、 謀 殺 等 , 雖 然 多 數 涉 及 個 別 的 受 害 者 , 但 是 所 構 成 的 傷 害 對 整 個 社 會 和 國 家 的 利 益 或 安 全 都 有 影 響 。 所 以 , 刑 事 法 是 由 國 家 執 行 起 訴 的 。

民 事 案 件 (Civial Litigation):例 如 錢 債 、 合 約 糾 紛 等 , 是 關 乎 個 人 或 個 別 團 體 (如 有 限 公 司 、 註 冊 社 團 等 )的 利 益 。 所 以 , 民 事 訴 訟 是 由 事 主 提 出 起 訴 的 。

有 些 事 件 , 可 以 牽 涉 到 民 事 和 刑 事 兩 方 面 , 例 如 歐 打 。 傷 者 可 以 報 警 , 警 方 在 調 查 後 可 以 決 定 告 發 行 兇 者 。 然 後 , 由 檢 控 官 進 行 控 訴 , 傳 訊 被 告 人 到 刑 事 法 庭 接 受 審 判 。 在 刑 事 訴 訟 的 程 序 中 , 被 歐 打 的 事 主 是 沒 有 操 縱 控 拆 權 的 。 在 報 警 之 後 , 事 主 在 整 件 案 的 審 判 過 程 中 的 參 與 , 便 只 限 於 做 控 方 的 證 人 。

在 另 一 方 面 , 傷 者 所 蒙 受 的 損 害 , 例 如 因 傷 而 不 能 工 作 , 這 金 錢 上 的 損 失 , 以 至 身 體 和 精 神 上 的 痛 楚 , 都 可 以 用 民 事 起 訴 , 索 取 賠 償 。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, 事 主 較 能 操 縱 控 訴 的 步 伐 。 若 果 被 告 願 意 作 出 合 理 的 賠 償 , 原 告 可 以 撤 消 控 訴 。 相 反 ,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, 當 事 人 沒 有 權 取 消 控 訴 , 而 且 , 一 旦 被 檢 控 官 傳 訊 出 庭 作 證 , 事 主 若 果 拒 絕 , 可 以 被 判 藐 視 法 庭 罪 。

由 於 刑 事 法 是 由 國 家 主 持 控 訴 , 所 以 , 事 主 無 須 聘 用 律 師 , 而 控 訴 費 用 全 部 由 國 家 負 擔 。 反 之 , 民 事 法 是 由 事 主 負 責 控 訴 , 所 以 控 方 必 須 付 出 起 訴 律 師 的 所 有 費 用 。 若 果 勝 訴 , 可 以 由 法 庭 裁 判 向 被 告 索 取 賠 償 控 方 的 律 師 費 , 但 由 於 法 庭 只 可 以 按 照 決 定 的 價 目 表 去 判 決 訴 訟 的 費 用 , 這 方 面 的 賠 償 一 般 都 是 不 足 的 。 若 果 控 方 落 敗 , 則 當 然 要 賠 償 被 告 方 面 的 法 律 費 用 了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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